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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维护空滤器总成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0-06-09  阅读:7113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视免维护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体积流量为4000m³/h以下的汽车(不含乘用车)可视免维护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以下简称总成)。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船舶和固定动力用的干式空气滤清器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算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 32-2006 汽车用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QC/T 32-2006 GB/T 3730.1-2001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总成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性能:包括预滤器单级指标,主滤器单级指标,主滤预滤双级状态性能指标,

反向除尘系统指标

4.2.1 预滤器指标

1 单级预滤器性能参数

序列

类别

单级结构的原始静态

参数

单位

A

过滤效率

99.5

%

B

气阻

4.5

mbar

C

有效过滤厚度

0.4

mm

D

耐破度

300

kpa

E

漏灰率

0

%

注:动态使用中,预滤器滤纸的正常磨损厚度变化小于15%时,过滤效率不能有失效变化。

4.2.2 主滤器指标

2 单级主滤器性能参数

类别

总成型势

单级结构的原始静态

参数

单位

A

过滤效率

99.5

%

B

气阻

4.5

mbar

C

有效过滤厚度

0.4

mm

D

耐破度

300

kqa

E

漏灰率

0

%

注:动态使用中,主滤器严禁用风枪做人工保养。

 

4.2.3 主滤预滤双级状态性能参数

在额定空气体积流量下,本标准中各种型式的主滤器与预滤器的复合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主滤器预滤器双级状态性能参数

类别

总成型势

总成原始进气阻力,kpa

单级结构

参数

A

全寿命效率

99.95

%

B

进气阻力

3.0

kpa

C

耐破度

300

kpa

D

报警压力

-6.5

kpa

注:动态使用中,通过可视技术介入——及时了解过滤系统中滤清器工作状况(防止发动机意外损坏)。

 

4.2.4 试验室寿命反向除尘系统性能指标

 

4 反向除尘系统性能指标(工作压力8CM\CM2

类别

总成型式

参数

单位

A

预滤器内壁(反向压力)

6.5

KPA

B

主滤器外壁(正向压力)

2

KPA

C

工作压力

8

Kg/cm³

D

工作温度

-30~+50

E

工作电压

23~30V

DC

F

排气时间

2

S

G

工作电流

3

A

H

维持电流

0.03

A

注:1. 试验灰尘为270目石英砂。

2. 根据总滤灰量,不同类型的滤清器全部按1g/m³的加灰率计算总成的试验室寿命。

4.2.5 密封性

总成各密封部位应密封可靠,在滤清效率试验或总成试验室寿命试验结束后,立即拆开检查,总成各密封部位不允许有漏灰痕迹。

 

4.2.6 总成耐振动疲劳性能

总成按装车(机)的方式安装,按QC/T32-2006《汽车用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中10.2规定的参数进行振动试验后,不允许出现开裂、变形等缺陷。

 

4.3 防锈处理

总成所有金属件表面应经防锈处理。

 

4.4 外观

总成外表面应无明显伤痕、磕碰、拉毛和毛刺等缺陷,镀层应无裂纹、脱落、流挂、露底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性能试验方法按QC/T32-2006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用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每只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2 出厂检验:

 

6.2.1 检验项目见本标准4.14.34.4

 

6.2.2 订货单位抽检产品时,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抽样方案和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

 

6.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星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项目,总成耐振动疲劳性能试验项目为可选择试验项目。

 

6.3.2 抽样方案有待供需双方商定,但不能少于3件。

 

7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每只产品上应标明:

a 厂标或商标;

b 产品型号和执行标准;

c 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要明了扼要,标志应明晰,部位、尺寸按产品图样的规定。

 

7.2 每只产品包装前应干净,并经防锈处理。进、出口应采取防尘措施。

 

7.3 包装好的产品,应装入衬有防潮材料的干燥的包装箱内,并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伤,包装箱外应标明:

    a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产品名称、型号和执行标准;

    c 出厂日期、数量和毛质量;

d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mm

e “防潮”、“小心轻放”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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